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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夏某某与湖北世纪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
原告: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系徐某某之妻。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彭兰平,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世纪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汉宜大道42号,组织机构代码77391617-6。
法定代表人:陈建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少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湖北世纪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经理,住湖北省汉川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皓,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夏某某与被告湖北世纪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夏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徐某某、夏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社平

书记员:张宏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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