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永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委托代理人朱东伟,黑龙江鼎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平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永平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永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永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徐永平已预交1,150元),原告徐永平自愿负担;余款1,125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王伟
书记员: 刘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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