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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平与康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永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委托代理人朱东伟,黑龙江鼎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平诉被告康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永平于2018年3月19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永平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永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原告徐永平自愿负担50元,退还原告徐永平4350元。

审判长 王立立
人民陪审员 常淑云
人民陪审员 吕向东

书记员: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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