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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别某义物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
童德安(湖北霞环律师事务所)
别某义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童德安,湖北霞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别某义。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别某义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邹国庆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薛强、人民陪审员关俊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因被告别某义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本案诉讼文书,并于2014年10月2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童德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别某义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别某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依法免交。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别某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依法免交。

审判长:邹国庆
审判员:薛强
审判员:关俊

书记员: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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