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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芝与徐海娟、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徐某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军,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海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申请人: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徐某芝与被申请人徐海娟、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某芝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海娟、潘某某的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徐多伙、徐佳旗自愿以其位于上海市长宁区黄金城道500弄8号901室的房屋对此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某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徐海娟、潘某某的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徐多伙、徐佳旗位于上海市长宁区黄金城道XXX弄X号XXX室的担保房屋。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某芝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宇娟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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