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清,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祁大红,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为起诉、撤诉、变更诉讼请求、上诉、调解、代收文书等。
被告应城市陈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双梅,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文杰,男,系曾双梅之夫,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撤诉、变更诉讼请求、上诉、调解、代收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清与被告应城市陈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清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清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清负担。
审 判 长 李 勇 人民陪审员 李佐军 人民陪审员 李 斌
书记员:景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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