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水县宏达模板租赁站
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马某
门素云(北京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
步大壮(北京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么晨莹(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
之一
原告:徐水县宏达模板租赁站。
经营者:袁占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素云,北京市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大壮,北京市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么晨莹,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水县宏达模板租赁站与被告马某、李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
原告徐水县宏达模板租赁站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水县宏达模板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9元,由徐水县宏达模板租赁站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水县宏达模板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9元,由徐水县宏达模板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瓮建红
书记员:王薪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