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水县宏达模板租赁站与马某、李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水县宏达模板租赁站
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马某
门素云(北京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
步大壮(北京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么晨莹(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

之一
原告:徐水县宏达模板租赁站。
经营者:袁占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素云,北京市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大壮,北京市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么晨莹,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水县宏达模板租赁站与被告马某、李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
原告徐水县宏达模板租赁站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水县宏达模板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9元,由徐水县宏达模板租赁站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水县宏达模板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9元,由徐水县宏达模板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瓮建红

书记员:王薪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