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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水县宏达模板租赁站与李英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水县宏达模板租赁站
杨绍兴(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
李英军

原告:徐水县宏达模板租赁站。
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崔庄镇东崔庄村。
经营者:袁占友,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绍兴,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英军,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顺平县。
原告徐水县宏达模板租赁站与被告李英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徐水县宏达模板租赁站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水县宏达模板租赁站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徐水县宏达模板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2元,减半收取计1841元,由徐水县宏达模板租赁站负担。

本院认为,徐水县宏达模板租赁站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徐水县宏达模板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2元,减半收取计1841元,由徐水县宏达模板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范文雪

书记员: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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