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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水县宏达模板租赁站与李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水县宏达模板租赁站。
经营者袁占友,农民。
委托代理人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门素云,北京市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步大壮,北京市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水县宏达模板租赁站与被告李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范文雪

书记员: 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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