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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水县宏达加油站、刘某占有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水县宏达加油站
牛志海(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
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
刘某
肖川(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水县宏达加油站,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下河西村西(高速桥东)。
负责人刘涛,该加油站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志海,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肖川,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水县宏达加油站诉被告刘某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水县宏达加油站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水县宏达加油站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水县宏达加油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徐水县宏达加油站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徐水县宏达加油站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水县宏达加油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徐水县宏达加油站负担。

审判长:田爱民
审判员:王春荣
审判员:高墨璇

书记员:耿胜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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