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水县安肃镇岳家营村村民委员会
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刘某某
原告徐水县安肃镇岳家营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占军,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农民。
被告刘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水县安肃镇岳家营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某某、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水县安肃镇岳家营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水县安肃镇岳家营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水县安肃镇岳家营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徐水县安肃镇岳家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徐水县安肃镇岳家营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水县安肃镇岳家营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徐水县安肃镇岳家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田爱民
审判员:孙风景
审判员:张卜海
书记员:潘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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