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水县大王店镇小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曹某其
靳秋泉(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
陈兴旺(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水县大王店镇小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曹喜军,该村委会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其(曹某齐、曹某岐),农民。
委托代理人靳秋泉、陈兴旺,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水县大王店镇小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曹某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水县大王店镇小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水县大王店镇小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水县大王店镇小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徐水县大王店镇小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水县大王店镇小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马文田
审判员:王胜昌
书记员:王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