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水县大王店镇东街村村民委员会
陈文贺(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
王震(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魏文志(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
楚某某
原告徐水县大王店镇东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雪中,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文贺,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震,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魏文志,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楚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魏文志,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水县大王店镇东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某某、楚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水县大王店镇东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水县大王店镇东街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水县大王店镇东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水县大王店镇东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徐水县大王店镇东街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水县大王店镇东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水县大王店镇东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高立新
审判员:马艳敏
审判员:田超
书记员:国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