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水县大因镇小东张某村民委员会
刘树常
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丛某某
康湘云
刘利斌(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水县大因镇小东张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水县大因镇小东张某。
法定代表人刘占红,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树常,该村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丛某某,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现住徐水县。
委托代理人康湘云,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刘利斌,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水县大因镇小东张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丛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水县大因镇小东张某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水县大因镇小东张某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水县大因镇小东张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5元,减半收取868元,由原告徐水县大因镇小东张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徐水县大因镇小东张某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水县大因镇小东张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5元,减半收取868元,由原告徐水县大因镇小东张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高立新
审判员:杨志芳
审判员:国帅
书记员:蔡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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