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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水县塔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保定宏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保定北奥石油物探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韩某某、谢某某、闫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水县塔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曹大海(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保定宏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王怡(河北嘉道律师事务所)
张丽月(河北嘉道律师事务所)
保定北奥石油物探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韩某某
谢某某
谢某某
闫某

原告徐水县塔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康明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袁春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大海,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宏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安肃镇仁里村北。
法定代表人蒋滨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怡,河北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丽月,河北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北奥石油物探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安肃镇仁里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其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怡,河北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保定北奥石油物探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保定北奥石油物探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谢某某,保定北奥石油物探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闫某,保定北奥石油物探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徐水县塔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徐水塔某公司)诉被告保定宏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保定宏泰公司)、保定北奥石油物探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简称保定北奥公司)、韩某某、谢某某、闫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田爱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水塔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大海、被告保定宏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怡、被告保定北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怡、被告韩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被告谢某某、闫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保定宏泰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双方应当履行。被告保定宏泰公司虽然对本案的诉讼时效提出异议,但对欠款数额认可并同意偿付原告欠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保定宏泰公司偿还欠款108079.5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保定宏泰公司虽然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注销,但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原告以其他四被告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为由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保定宏泰公司的股东存在上述情况,而且被告保定宏泰公司正在清算之中。原告的此项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第二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定宏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水县塔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价款108079.55元。
二、驳回原告徐水县塔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保定北奥石油物探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韩某某、谢某某、闫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1元,由被告保定宏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保定宏泰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双方应当履行。被告保定宏泰公司虽然对本案的诉讼时效提出异议,但对欠款数额认可并同意偿付原告欠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保定宏泰公司偿还欠款108079.5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保定宏泰公司虽然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注销,但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原告以其他四被告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为由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保定宏泰公司的股东存在上述情况,而且被告保定宏泰公司正在清算之中。原告的此项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第二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定宏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水县塔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价款108079.55元。
二、驳回原告徐水县塔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保定北奥石油物探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韩某某、谢某某、闫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1元,由被告保定宏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田爱民

书记员:潘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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