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水县启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杨绍兴
何某某
原告:徐水县启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遂城镇谢坊村。
法定代表人:葛丹丹,该公司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杨绍兴,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
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
原告徐水县启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水县启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水县启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齐成柱
书记员: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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