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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水县启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何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水县启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杨绍兴
何某某

原告:徐水县启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遂城镇谢坊村。
法定代表人:葛丹丹,该公司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杨绍兴,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
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
原告徐水县启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水县启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水县启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齐成柱

书记员: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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