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水县发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
住所地徐水区振兴西路。
法定代表人冯喜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二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颖,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兴县睿智热喷涂厂。
住所地定兴县开发区国泰北街泰利巷28号。
法定代表人吴迪,系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水县发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兴县睿智热喷涂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水县发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定兴县睿智热喷涂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水县发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水县发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水县发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亚捷
书记员::史鑫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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