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水县双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肖川(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卓资国家粮食储备库
原告徐水县双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东史端乡南营村。
法定代表人刘二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川,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卓资国家粮食储备库。
法定代表人张存财,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水县双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卓资国家粮食储备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水县双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水县双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水县双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31元,减半收取12466元,由原告徐水县双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徐水县双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水县双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31元,减半收取12466元,由原告徐水县双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范文雪
书记员: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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