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水县农业局
曹大海(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姚芳(徐水县崔庄永丰法律服务所)
原告徐水县农业局。住所地:徐水县永兴中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唐继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大海,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杨五立),农民。
委托代理人姚芳,徐水县崔庄永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水县农业局诉被告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水县农业局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水县农业局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水县农业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水县农业局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徐水县农业局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水县农业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水县农业局负担。
审判长:范文雪
书记员:国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