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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水县中润同发农牧有限公司与保定市万龙水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水县中润同发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徐水县。
法定代表人任小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大海、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万龙水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李俊武,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艳恒,保定市新市区先锋街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徐水县中润同发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2012)徐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大海,被上诉人保定市万龙水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俊武及委托代理人张艳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12月23日中润公司与万龙公司签订了《钻井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万龙公司为中润公司钻井一眼,该合同还对中润公司、万龙公司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约定,其中中润公司(甲方)的责任义务主要包括:1、做到两通一平,路通、电通、场地平整;2、负责打井过程中的用水和费用;3、负责购买水泵及抽水产生的电费;4、负责万龙公司(乙方)的住宿安排;5、负责打井设备进出场和施工中的协调,保证设备进出场和施工的顺利进行。万龙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包括:1、根据地质情况自行勘测井位和决定钻井深度;2、负责施工中所用的水泥、沙子等;3、负责运输,甲方派人协助;4、使用潜孔锤钻机施工,负担所用的汽油、机油、柴油等;5、根据地质情况需下管时,自行决定下管部位,所用的管材由乙方负担;6、乙方所打的井保证能下入φ184mm潜水泵。该合同第三部分对收费进行了约定:该井施工完毕即试水,连续抽水8小时,达到20吨/时以上(包括20吨/时)收钻井费15万元,达到15吨/时收10万元,低于15吨/时收费3万元。勘测井位时收取定金1万元,钻机进场后再收费12万元,其余打完井试水合格后一次性结清,多退少补互不拖欠。该合同在“其他”部分约定:1、试水合格后即算交工;2、钻机撤场后对该井不再负责任;3、……。合同签订后,中润公司向万龙支付定金1万元,万龙公司勘测完毕钻机进场后中润公司又支付给万龙公司预付款12万元。2011年3月21日至26日万龙公司为中润公司钻井一眼,井深182.6米,万龙公司向中润公司表示水量微小,未实际下泵试水。后双方经协商于2011年4月12日至15日万龙公司又为中润公司钻井一眼,井深166.41米。万龙公司仍表示该井水量微小,双方也未进行试水。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后,万龙公司退回中润公司打井预付款10万元。中润公司以万龙公司违约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由万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退还预付款2万元并赔偿中润公司损失61800元。
中润公司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1、双方于2010年12月23日签订的钻井合同一份。用于证实由万龙公司进行勘测井位,双方约定按照出水量结付钻进费,同时约定了交工条件;2、万龙公司起诉中润公司的民事起诉状一份。该诉状显示万龙公司认可该井的2010年12月23日中润公司与万龙公司签订了《钻井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万龙公司为中润公司钻井一眼,该合同还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约定,其中中润公司(甲方)的责任义务主要包括:1、做到两通一平,路通、电通、场地平整;2、负责打井过程中的用水和费用;3、负责购买水泵及抽水产生的电费;4、负责万龙公司(乙方)的住宿安排;5、负责打井设备进出场和施工中的协调,保证设备进出场和施工的顺利进行。万龙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包括:1、根据地质情况自行勘测井位和决定钻井深度;2、负责施工中所用的水泥、沙子等;3、负责运输,甲方派人协助;4、使用潜孔锤钻机施工,负担所用的汽油、机油、柴油等;5、根据地质情况需下管时,自行决定下管部位,所用的管材由乙方负担;6、乙方所打的井保证能下入φ184mm潜水泵。该合同第三部分对收费进行了约定:该井施工完毕即试水,连续抽水8小时,达到20吨/时以上(包括20吨/时)收钻井费15万元,达到15吨/时收10万元,低于15吨/时收费3万元。勘测井位时收取定金1万元,钻机进场后再收费12万元,其余打完井试水合格后一次性结清,多退少补互不拖欠。该合同在“其他”部分约定:1、试水合格后即算交工;2、钻机撤场后对该井不再负责任;3、……。合同签订后,中润公司向万龙公司支付定金1万元,万龙公司勘测完毕钻机进场后中润公司又支付给万龙公司预付款12万元。2011年3月21日至26日万龙公司为中润公司钻井一眼,井深182.6米,万龙公司向中润公司表示水量微小,未实际下泵试水。后双方经协商于2011年4月12日至15日万龙公司又为中润公司钻井一眼,井深166.41米。万龙公司仍表示该井水量微小,双方也未进行试水。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后,万龙公司退回中润公司打井预付款10万元。中润公司以万龙公司违约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由万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退还预付款2万元并赔偿中润公司损失61800元。
中润公司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1、双方于2010年12月23日签订的钻井合同一份。用于证实由万龙公司进行勘测井位,双方约定按照出水量结付钻进费,同时约定了交工条件;2、万龙公司起诉中润公司的民事起诉状一份。该诉状显示万龙公司认可该井的出水量是微小,而不是出水少,与其答辩状中陈述相矛盾;3、工资单一份。用于证实根据合同规定,中润公司为配合万龙公司打井,临时雇佣了6个人,支出工资6800元;4、中润公司于2012年3月8日与满城县红星钻井队签订的打井施工合同一份。用于证实因万龙公司未能打成水井,中润公司又花费185000元打了一口水井,造成中润公司损失的扩大;5、红星钻井队的钻井等级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钻井安全施工证等。用于证明其相应的钻井资质;6、徐水县机井工程质量验收卡一份。证明红星钻井队给中润公司打出了出水量每小时48立方米的水井;7、付款凭证两张共185000元。用于证实中润公司付给红星钻井队185000元钻井费;8、满城县红星钻井队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于证实万龙公司的两眼井定位不准,所以不能出水;9、购水合同及收款条各一份。用于证实万龙公司打井不成功后在满城红星打井队打井出水之前,中润公司为了避免新栽果树的死亡,在邻村购买了2万元的水进行浇灌,给中润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的扩大;10、证人田某甲的出庭证言。田某甲证实:我在中润公司上班,负责与周围老百姓协调,万龙公司给打了两眼井,万龙公司说没水。中润公司打井是为了灌溉苗圃、树木、花草和庄稼,在满城县红星钻井队打出每小时出水约50立方的水井之前,中润公司大概花两万多元买水浇灌树木;11、证人田某乙的出庭证言。田某乙证实:我受中润公司雇用在打井工地负责修补路面,每天工资100元,共开了1000元工资。打井工地架了电线,万龙公司打的两眼井没有水,也没有试水;12、证人靳某的出庭证言。靳某证实:万龙公司打井我给他们搭架子,每天100元,共干了16天,中润公司给的我工资。万龙公司打的两眼井只冒白烟,没有出水;13、河北天行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农牧有限公司系该集团的下属单位,该公司没有叫王立新和王成尔的,也没有雇佣过王立新和王成尔;14、徐水县大王店镇西黑山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于证明中润公司通过该村委会联系架设电线的事宜,同时证明架好线买好潜水泵,公司准备试水,但是万龙公司的人说井不能出水,是干眼,没办法试水,同时证明扣押万龙公司的设备系与周边村民有纠纷,周边村民不让该设备退场;15、徐水县电力局开具的发票一份。发票日期是2011年1月19日,工程项目是架设变压器和线路工程施工费10000元。用于证明中润公司在打井现场架设了线路;16、徐水县永兴潜水泵经销处开具的收据一份。用于证明中润公司购买了潜水泵,时间是2011年3月20日,该收据附使用说明书一份,证明该种型号的潜水泵直径是184毫米,每小时出水约50立方;17、律师对王某做的调查笔录一份及证人王某的出庭证言。王某证实:我是天行健集团的员工,中润公司是天行健集团的一个下属公司。万龙公司打的井没有出水,发生纠纷后,公司让我处理这个事情,我与打井队的李俊武协商时,要求他退回已支付的13万元打井款,李俊武当时说手头紧只退回了10万元,还有3万元一直没退。公司花钱打的是水井,而不是井眼,没水就不给钱。另外,李俊武给我们保证打出水井。到了第二口井,他说山庄没水只能在山庄以外打,我们之后请的别的打井队在山庄内打出了两口水井。是万龙公司欺骗我们,耽误了我们很多时间并造成了很大损失。对律师调查笔录的内容认可;18、现场照片5张。
万龙公司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1、双方于2010年12月23日签订的钻井合同一份。用于证实双方确定了权利和义务;2、乙方(被告)两眼钻井记录两份。用于证实万龙公司在现场进行施工;3、油票8张。用于证实万龙公司打井用油量的费用;4、双方达成一致结账给了3万元,收中润公司2万元的收据一份;5、电话单一份。用于证实万龙公司给王立新打电话,他说别让我背黑锅了,还给了郭经理的电话;6、保定市清泉钻井队的钻井合同一份。用于证实不管钻井有水无水,都按米收费;7、万龙公司与顺平安子村签订钻井合同一份。用于证实不管有水无水打井按米收费;8、万龙公司与其他单位签订的按出水量大小收费的钻井合同一份;9、国家规定的水文地质钻探收费办法;10、万龙公司的营业执照及钻井资质。证明公司相关资质。上述证据证实万龙公司收取中润公司费用3万元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符合交易习惯;11、证人李某的出庭证言。李某证实:我是万龙公司的工人,井是我们打的,我操作机器,钻到180多米看到水是小点儿,凭我的经验看不够15立方/小时,我给王立新说让他们架线,买泵试水,他说水小不试水,他们逼迫我们又打了一眼井,水量还是那样。两眼井都没有验收。后来我们去拉东西,中润公司不让拉,把路堵上了。万龙公司提交的两份证明是我写的,内容属实;(第二次庭审证言)打完井以后我们找王某,中润公司非要被告退钱,这么着才打的第二眼井;12、证人臧某的出庭证言。臧某证实:我是万龙公司的钻井工人,给中润公司打完井后没有试水,我干了十多年了,凭经验水量不大,至于有多少水应该试水以后才能决定,我给中润公司主管王立新说水小,赶紧架电试水,他说跟公司交代不了不试水。后来我们撤场,中润公司扣了我们的机子不让走。关于收中润公司3万元是我们老板说水量小,两眼井就收你们3万元得了。另外,万龙公司提交我的两份证明是我书写的,内容属实。(第二次庭审证言)打第一眼井时跟王某商量好了,小工是由中润公司方负责,但签合同时没有写这条,我们经理没有签字,当时王某他们嫌麻烦,没有加进去,搬家的时候说好的他们找人去但他们没去,是我们自己负责搬的,我们跟小工没有什么纠纷。
原审法院认为,中润公司、万龙公司之间签订的钻井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合同虽约定试水合格后即算交工,但双方对所打井出水量少、低于每小时15吨的事实均予以认可,依据双方关于低于15吨/时收费3万元的约定,万龙公司收取中润公司3万元款符合合同约定,且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合同终止。中润公司要求万龙公司退还预付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万龙公司实际进行了勘测和钻井工作,并非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因此,中润公司要求被告万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中润公司要求万龙公司支付的工资费用6800元、买水费用2万元、承担打井差价35000元的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徐水县中润同发农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36元,由徐水县中润同发农牧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依据2010年12月23日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收费标准,打井施工完毕即试水,连续抽水8小时,低于15吨/小时收费3万元整。万龙公司已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为中润公司勘测并打井,双方合同约定试水合格后即算交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当验收工作成果。被上诉人打井完毕后,上诉人未进行验收确定井的出水量,应当承担未试水的责任。上诉人主张井未出水,未组织验收亦未提交其他权威部门的检测依据,故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双方合同出水量低于15吨收费3万元的约定,中润公司应当如约支付费用。
综上,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36元,由上诉人徐水县中润同发农牧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冯占新 代理审判员  王洪月 代理审判员  陈 宁

书记员:郝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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