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勇,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原告徐某与被告赵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元、公告费260元,由徐某负担。
审判员:王婉娜
书记员:晏 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