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合普,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斐,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丹君,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李某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徐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 姗
书记员:朱 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