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工人。
委托代理人:王丙合,农民。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赵永存,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许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铁成,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马小某,农民。
被告:玉田县石臼窝镇许某制衣厂,地址玉田县石臼窝镇芦甲岫村。
经营者:许某,本案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许某、马小某、玉田县石臼窝镇许某制衣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6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363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勇 代理审判员 丁庆东 人民陪审员 张东锦
书记员:冯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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