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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湖北金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江北监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峰,男,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湖北金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州开发区机关大院内。法定代表人:李德良。被告:湖北省江北监狱,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江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何选才。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湖北金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江北监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徐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锐

书记员:刘义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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