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邱县人,。
委托代理人郭振峰,邱县新城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邱县人,。
委托代理人朱贵春,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歉与被告朱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歉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振峰、被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贵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252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原告加气站打工期间,在原告处共拿现金252000元,经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返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其返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本起纠纷,系因被告受原告雇佣期间发生的财务支款引起,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九凡
书记员:张海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