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3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4月12日18时许,陈某某在徐闻县后海北村路口及五队路口向李某某贩卖了50元毒品海洛因。于2020年4月13日11时40分许,陈某某在徐闻县新寮镇后海北村水泥路处向李某某贩卖100元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陈某某身上搜查到460元现金和4只透明小塑料袋包装着的可疑毒品,随后民警在**村陈某某家宅卧室抽屉里搜查到1只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可疑毒品海洛因。经称量,民警对共查获的5只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可疑毒品总毛重为2.76克,总净重为1.33克。经鉴定,民警查获的5只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可疑毒品的物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5包毒品海洛因(白色粉末)、460元人民币、2个电子称;2.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人口信息表等;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文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5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枫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143页,检察卷1册16页。
3.涉案5包毒品海洛因(白色粉末)、460元人民币、2个电子称(由侦查机关扣押)请依法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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