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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余,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毛,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仇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7元,减半收取即1,368.50元(徐某某已预缴),由徐某某负担。诉讼保全费1,020元(徐某某已预缴),由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谢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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