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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委,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徐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徐某某称,其与戴德祥生育一子戴某某,戴德祥已于2016年2月10日去世。因戴某某系智力XXX残疾,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9民特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申请人系戴某某的目前是唯一的法定代理人,为更好的照顾戴某某的生活,现特向法院申请指定自己为戴某某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水电路XXX弄XXX号XXX室。戴某某父亲戴德祥已于2016年2月10日去世,申请人徐某某与戴某某系母子关系。戴某某未婚无子女。
  2019年4月18日,本院出具(2019)沪0109民特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戴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认为,戴某某经本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为其设定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等担任监护人。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本案中,被监护人未婚无子女,父亲已死亡,其母亲一直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起居,具有监护资格和能力。故本院对于徐某某的申请事项予以准许。望徐某某在担任监护人后,恪尽监护职责,按照最有利于戴某某的原则维护其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徐某某为戴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黄琴英

书记员:曹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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