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宗毅,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余元斌。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余元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诉讼过程中因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余元斌自愿协商处理,为方便调解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丁政芳 审 判 员 黄 明 人民陪审员 谢义斌
书记员:刘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