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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崔某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
赵丽艳(黑龙江仁智律师事务所)
崔某

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委托代理人赵丽艳,黑龙江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减半收取500.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减半收取500.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吴晓巍

书记员: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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