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蒋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徐某某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某某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许 倩
书记员:杨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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