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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胡海松、邯郸县远航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
李兵(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胡海松
邯郸县远航运输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公司本部中心区支公司

原告徐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兵,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海松,农民。
被告邯郸县远航运输有限公司,所在地邯郸市邯郸县南吕固乡东召里村南,下简称运输公司。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所在地邯郸经济开发区英才路2号五层,下简称安邦保险。
代表人王海彬,安邦保险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公司本部中心区支公司,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B座1608A,下简称太平洋保险。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胡海松、运输公司、安邦保险、太平洋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韩少华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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