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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金某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东,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主要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金某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卢贤凤

书记员:蒋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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