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录真,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上善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巨鹿县巨鹿镇付庄村南。法定代表人:付忠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波,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河北上善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并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书记员:马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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