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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1徐某1与勾某勾某、徐某2徐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1徐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乐亭县,现住乐亭县。法定代理人:刘某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现住乐亭县。委托代理人:庞学伟,河北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勾某勾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现住乐亭县。被告:徐某2徐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现住乐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1徐某1与被告勾某勾某、徐某2徐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1徐某1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1徐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 军

书记员:张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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