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一飞,泰州市高港区口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泰州市海陵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徐某1与被告徐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徐某1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1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徐某1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芙蓉 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 人民陪审员 殷进明
书记员:赵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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