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某1与周某某、徐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萍,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现住江苏省常州市。
  被告:徐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敏,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剑娥,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敏,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剑娥,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云章(系被告徐某4丈夫),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敏,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5,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敏,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剑娥,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6(系被告邵某某之子)。
  被告:徐6,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1诉被告周某某、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邵某某、徐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秦玉罕

书记员:薛  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