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程东海(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
邓某
邓万福
郑远军(谷城县盛康法律服务所)
原告徐某某。
法定代理人徐某乙。
委托代理人程东海,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
委托代理人邓万福。
委托代理人郑远军,谷城县盛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邓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袁大平
审判员:邱林
审判员:詹忠君
书记员:冯毓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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