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黄锦旗(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
黄某某
柳某某
吴金南(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锦旗,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
被告:柳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金南,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某某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程天华
审判员:黄攀峰
审判员:张继房
书记员:饶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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