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清河县供电分公司
杨岳鹏(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
清河县徐店村村委会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清河县。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清河县供电分公司,营业场所清河县武松中街北侧、济华路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4MA07L7HG6Y。
负责人赵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岳鹏,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清河县徐店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徐某甲,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清河县供电分公司、清河县徐店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楚中亮
审判员:田春来
审判员:董庆宾
书记员:邱延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