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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开设赌场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诉刑诉〔2019〕66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靖边县**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19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徐某某与罗亚兵(已判刑)在徐某某租赁的靖边县长城路“了了烤吧”巷内万荣商贸有限公司三楼302室内,多次采取以麻将牌“打锅子”(赌注为1000元或者2000元)、扑克牌“扎金花”(赌注为10元铺底,100元封底)的方式聚集郑伟、刘忠晋、王浪等十余人赌博,并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具及从中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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