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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现居住于吉林省长岭县**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吉J*****号小型轿车在长岭县巨宝山镇街里自西向东行驶,被同方向袁某某驾驶吉A*****号小型轿车超车相刮撞,造成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为125.10mg/100ml。被告人徐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测仪检测单、徐某某、袁某某驾驶证信息及行车证信息复印件;

2.被害人袁某某陈述;

3.被告人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属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德文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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