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张和平(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秦红霞(冀中法律事务所)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和平,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秦红霞,冀中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柳连彬
书记员:郝晓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