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丁鸣,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上诉、反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武汉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住所地:孝昌县平安大道140号。
负责人颜金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武汉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惠军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姚 建 新 审 判 员 祝 荣 人民陪审员 罗 火 东
书记员:欧阳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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