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亚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泉北路。
法定代表人:蒋勤,董事长。
被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41,335.32元或查封等价财产,并已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为有利于案件执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周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41,335.32元或查封等价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汪俭蓉
书记员:金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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