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823号
被告人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401231998********,汉族,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0时许,被告人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明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广德路交口附近时,碰撞到停放在路边的皖******号轻型厢式货车,致使车辆损坏。交警接警后到场,被告人徐某与证人邵某某串通,试图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经鉴定:被告人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9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认定,被告人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邵某某和赵某某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珠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65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材料1张,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