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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黑龙江广某律师事务所、张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被告黑龙江广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五福小区,批准文号:黑司函【1994】42号。
法定代表人李霞,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梅,黑龙江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法定代理人徐某(系被告张某某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委托代理人张秀凤,(系被告张某某之外祖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被告栾士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第三人大庆市大成经贸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萨大路南一路口,注册号230602100006954。
法定代表人渠敬年,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会东,黑龙江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黑龙江广某律师事务所、张某某、栾士和、第三人大庆市大成经贸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5.00元,减半收取662.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周姗

书记员: 杨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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