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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靳某、靳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广平县。
被告靳某1,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广平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靳某、靳某1、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免于缴纳。

审判员  睢海明

书记员:胡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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