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维强,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张某某,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
负责人:徐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徐某以赔偿清单计算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骆学斌
书记员:付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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