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
刘淑岚(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
何某甲
乔春(北京百瑞律师事务所)
李志平(北京百瑞律师事务所)
何某乙
原告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淑岚,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
被告何某甲,唐山市热力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乔春、李志平,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何某乙。
法定代理人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第三人母亲)
原告徐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追加何某乙为本案第三人。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双方于2013年9月25日签订《财产、子女抚养协议书》,现被告主张该协议系其被迫签署,违背其真实意思,显失公平。但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认可,原、被告应按该协议的约定履行。第三人何某乙表示愿意放弃天瑞景苑17楼2门601号房产的所有权,将该房屋产权归原告徐某所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唐山市路北区光明路天瑞景苑17楼2门601室房产归原告徐某所有,原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何某甲人民币625000元。
案件受理费9980元,保全费2500元合计1248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6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双方于2013年9月25日签订《财产、子女抚养协议书》,现被告主张该协议系其被迫签署,违背其真实意思,显失公平。但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认可,原、被告应按该协议的约定履行。第三人何某乙表示愿意放弃天瑞景苑17楼2门601号房产的所有权,将该房屋产权归原告徐某所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唐山市路北区光明路天瑞景苑17楼2门601室房产归原告徐某所有,原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何某甲人民币625000元。
案件受理费9980元,保全费2500元合计1248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6240元。
审判长:张莉
审判员:李洪斌
审判员:于洋
书记员: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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